———大健康產業亟需法治環境健康保障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切實做好檢察環節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通知要求檢察機關要嚴格把握涉企業生產經營、創新創業的新類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對于企業創新產品與現有國家標準難以對應的,應當進行實質性評估,防止簡單化"對號入座"。慎重適用涉財產強制性措施,對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原則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認真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減少不必要的羈押,促復工復產、促就業,讓企業活下去,經營的好,;钇髽I。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受托邀請在京頂級權威刑法學、刑訴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及衛生法學等學科法學專家、教授對大連思蘭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思蘭德公司)董事長張某梅等人被控詐騙犯罪一案進行專家論證。專家們經過討論后一致認為:思蘭德公司經營的民事主體合法,其與相關醫院、機構的合作、收購協議合法有效;其運營的項目、產品均是真實、合法的、有效的項目產品;其參與項目的客戶有與客戶自愿簽訂的合同書《確認單》為保證;其合作醫院和體檢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均是客觀、真實的。張某梅等人的被控詐騙記罪行為,實質上是屬于企業合法經營中的不規范行為,是屬于企業合規審查,自查自糾范圍的問題,充其量是屬于行政部門審查其是否有違反行政規范的問題;其行為在民法上連民事違約、民事欺詐、民事侵權責任都構不成,在行政法上,連行政處罰責任也構不成,在刑法上就更構不成詐騙犯罪。十名專家一致認為本案毫無異議不構成詐騙罪。
"思蘭德"案案情概況:
思蘭德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冊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其前身為大連思蘭德美容公司,2002年公司將印度瑜伽引入大連,之后董事長憑借國際視野和前瞻性思維,2007年率先把小分子膠原肽抗衰老健康新理念、抗氧化產品SOD、益生菌等膳食補充劑系列,多款符合國際趨勢性美國口服健康品陸續引進國內,開啟了行業口服健康品市場,并陸續在全國拓展加盟、合作店面3000余家。
2013年國家出臺了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后,思蘭德公司于2014年轉型向全面健康管理服務公司的預防醫學領域方向發展,在美國成立美國NHC健康管理服務公司與美國NHC醫療集團合作,引進美國NHC醫療集團的頂尖抗衰老醫學博士團隊及南加州大學內分泌及藥學院的權威專家和教授研發和推廣的美國成熟的早期檢測健康篩查系統、先進的抗衰老療程和口服的膳食補充劑、美國的健康管理系列模式引進國內,并制訂適合中國高端客戶的健康管理方案。
張某梅所持有的大連云天成公司為NHC在中國區域募集客戶,代表NHC進行推廣,同時與泰國上市集團曼谷醫院芭堤雅分院開展合作。2017年8月,公司收購了深圳靜港抗衰老門診部,實現中、美、泰一體化的抗衰老項目、大健康管理全方面布局,為注重自身健康的高端精英人士提供安全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務。
2018年4月,思蘭德公司及代理商、項目合作的美容機構,陸續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分局以涉嫌詐騙犯罪為由立案偵查,思蘭德公司董事長張某梅及員工26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案件涉及代理商和美容機構上百家。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對思蘭德公司及其它相關人員張某梅等22人提起公訴。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對思蘭德公司法人張某梅及公司主要成員4人提起公訴。此外,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還對思蘭德公司及其它相關人員另外30余人提起了公訴、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還對媛尚美容院4人提起了公訴,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還對江蘇東霞公司5人提起了公訴。
是"健康管理"還是"醫療詐騙"成爭議焦點
參與思蘭德一案討論的法學專家們圍繞思蘭德公司為客戶提供的保健服務內容是否真實、應當如何正確看待保健品行業成本價格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價差問題、客戶是否存在陷入認知錯誤后支付了購買保健服務的對價、張某梅等人是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問題上展開了論證。
專家們認為,從此案案件性質上看,本案不具有詐騙罪的犯罪特征。詐騙犯罪的詐騙行為其欺騙性體現為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思蘭德公司通過舉辦招商會等形式,通過代理商(運營商)、美容院與其合作推廣赴泰接受服務項目,都有客戶的書面同意的"確認單",足以證明組織單位與客戶之間是有合意即服務合約的事實,即使有糾紛,也應當根據《合同法》進行調整?蛻舨粷M意,有退款條款可以選擇,不可能形成詐騙犯罪的客觀事實。
"思蘭德公司同泰國芭提雅醫院正規合作,由泰國上市集團所屬的醫院和醫生給客戶提供真實的抗衰老療程,客戶在治療前同泰國醫院的醫生簽署了客戶療程確認單,這就足證思蘭德公司是依約而行,并沒有進行虛假宣傳。即便思蘭德公司在促成交易、盈利為目的指導下的存在夸張宣傳行為,存在對商品、健康服務性質、效用等方面的夸大宣傳,也是為了經營中為了增強消費者購買產品的信任和決心,而實施的營銷不規范行為,但是不等于是進行犯罪詐騙。
"思蘭德公司安排客戶進入芭堤雅醫院免費體檢,該體檢內容包括抽血檢測。從證據材料上而言,思蘭德公司所出具的體檢報告為真實、有效。以健康管理的角度來看,進行疾病的早期預防是履行健康管理服務中的風險告知義務,即便有基于真實體檢報告的夸大解讀,仍然有別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不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特征。"
思蘭德公司從事的大健康服務有三塊。一塊是組織客戶赴美接受大健康服務,一塊是組織客戶赴泰接受大健康服務,還有一塊是組織客戶去深圳接受大健康服務。三塊業務均是提供相同的大健康服務,但涉及赴美的項目,人數超過600人,交費數億,卻并沒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而其余兩塊服務目前辦案機關確定的人次是1466人次,但是真正認為自己被騙主動報警的只有趙亞男一人,其他的所謂40多位"被害人"都是被動接受公安的調查,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被害人,退一步講,即使他們是被害人,這40多個人也不能代表1466人次。與會專家認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難免存在不規范情況,且其個別員工亦難免存在對案涉項目的作用有夸大宣傳等行為,但即使如此,對該行為亦不可與詐騙犯罪混為一談。因為,這些項目和產品是合法、有效經營的、合法有效的項目和產品,其經營目的不是屬于騙錢,而是為了促成真實的交易而賺錢,這是與詐騙犯罪有本質區別的。
"盡管保健品行業市場定價混亂,虛假廣告以及夸大效用已然成為普遍現象,還是要堅守刑法的謙抑性,嚴格把握住保健產品的不合規銷售與詐騙犯罪的邊界。專家們強調指出,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在司法工作中要嚴格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將民營企業經營中的一般民事違法、違規問題,隨意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
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法學權威教授、專家,全國工商聯美容化妝品業商會品牌保護委員會專家委員等權威專家也從預防醫學、大健康角度對思蘭德案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他們認為,思蘭德涉案"詐騙"的項目屬于"健康服務",其內容包括健康體檢、癌癥預防、荷爾蒙療法、免疫提升療法、排毒療法和抗衰老治療等。"健康服務"的目的不是治療疾病,而在于讓人擁有充滿活力的生命和延長最佳身體精神健康狀態時間、抗衰老,以期健康長壽,從而遠離和預防疾病的發生。其服務方式包括部分醫療手段和"健康管理"服務。
"目前我國涉及"健康服務"及"健康產業"的法律規范尚未出臺,201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健康服務業"的概念,2019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強化政府、社會、個人責任,服務方式從以治病為中心轉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引導群眾建立正確健康觀,加強早期干預,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延長健康壽命,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設健康中國奠定堅實基礎。思蘭德公司經營的項目完全符合國家"大健康產業"政策,是國家積極鼓勵、引導和支持的大健康項目。"
"臨床醫學"所針對的是"疾病",而抗衰老、癌癥預防、提升免疫力、排毒、平衡荷爾蒙所針對的并不是國際疾病分類所定義的"疾病",雖然在這些"健康服務"中實施了部分醫療手段,但所涉及的醫療行為都是在醫療機構中由執業醫師實施的,因此不違反我國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健康服務合同"中的"客戶"不是"患者",而是"健康人"或者"亞健康人";"健康服務合同"的"標的"不是"診斷疾病"和"治療疾病",而是:①對客戶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建檔;②制訂改善客戶健康狀況的計劃目標;③通過生物醫學方法對客戶的健康進行干預;④通過生活方式指導、營養膳食指導、運動康復指導、心理疏導、健康教育等方式對客戶進行"健康管理"。因此"健康服務"中的"健康管理"不屬于針對疾病的診斷、治療、處方、處置、手術、介入(侵入性治療),即不屬于"診療活動",法律沒有規定"健康管理"必須在醫療機構中由執業醫師實施,不能因為思蘭德公司的有醫學專業背景的人員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師資質的人員為客戶進行健康教育指導和翻譯解讀體檢報告,就認為是"假冒醫師"和"惡意解讀體檢報告"。
"思蘭德公司及其代理商為客戶提供的項目服務是履行"健康服務合同"中的合同義務,客戶購買的是雙方約定的"健康服務",而不是傳統意義的"醫療服務";為客戶提供的是由"健康服務合同"所約定的"健康服務",而并非"虛假治療"。"
2016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和行動綱領。要求全社會要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全力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從國家戰略高度提出了"大健康"建設,把提高全民健康管理水平放在國家戰略高度。全國上下圍繞"大健康"產業,出現了許多創新型新技術、新模式的發展公司,知識和科技都在飛速進步,但部分法律法規和標準并未及時修訂完善。思蘭德公司不是第一個、也一定不是最后一個在"大健康"領域倒下的公司,各級監管部門更需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相關的政策文件,引導企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維護健康產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思蘭德"大健康項目案引法學專家探討 - 調查 - 法制與社會http://www.fzyshcn.com/inve/C6311164WS6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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